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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已开具13%的普通发票,他们是否需要查找进项发票进行扣除?

2021-08-10 20:00:21 www.kaipupiao.com 4

1.一般纳税人已开具13%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是否需要查找用于扣除的输入发票?


根据"财政部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进项税额第25条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 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售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3) 购买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完税凭证外,进项税按农产品进货价格和农产品进货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13%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购买价格×扣除率


收购价格,是指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按照规定缴纳烟叶税,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标明的价格。


购买农产品,不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 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2.本月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在本月进行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I。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扣减申报时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上述扣税凭证信息的用途。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于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扣减期,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及时申报扣除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1年第78号)规定,进项税将继续扣除。”发票在2月或2月之前开具,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可在2月纳税期间申报税款时扣除。会计制度需要参照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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