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

2021-08-24 02:11:53 www.kaipupiao.com 2

数据图:增值税电子总发票(图片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中新社记者钟欣摄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今天发布文件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如下:


--这次宣布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深化“分权、管理、服务”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经营环境,方便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缩短开业时间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这一公告,以减少新机构的数量。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


--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需要多长时间?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当日补办:


(1) 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已收集、核实实名信息(需要收集、核实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2) 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要,并积极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3)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的发放等事宜。


--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涉及哪些涉税事项?


新增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类型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税控系统)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开、发票收据等涉税事项。


--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新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金额是多少?


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1条的规定,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新纳税人办理发票类型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具限额不超过10万元,月最高领用金额不超过2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具限额不超过10万元,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张。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根据纳税人的税务风险水平,确定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时确定增值税发票类型的标准。


--这个公告什么时候生效?


除新疆、青海、西藏外,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新疆、青海和西藏将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新动态 更多 >>

首页
资讯
图文
联系